晶元光電 2007/01/09

本公司與美商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在美國I.T.C專利訴訟初判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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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96/01/09
2.公司名稱: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美商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所提出的專利訴訟,本公司已獲得初步的勝利。美國國際貿
易委員會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於一月八號作出初步決定
(Initial Determination),認為晶電的OMA與GB產品並未侵犯Lumileds 所提出的三件
專利,MB產品也未侵犯該三件中的二件專利。
本公司在顯示器、信號及照明應用上所使用的先進發光二極體之製造方面為領先廠商。
於2005年11月4號,Lumileds向美國貿易委員會提出訴狀,指稱晶元光電的OMA產品與國
聯光電的MB及GB產品侵犯其美國專利5,376,580、 5,502,316及5,008,718。於2005年
12月31號,晶元光電與國聯光電完成合併,晶元光電因而成為唯一之應訴方。
行政法官認為OMA與GB並未直接或間接侵犯Lumildes所指稱的三件專利,MB則並未侵犯
’580與 ’316專利。至於’718 專利,行政法官認為MB侵犯其中二請求項。然而,MB
係晶元光電合併國聯所繼受的產品,且針對MB系列產品,晶元光電亦即將推出與
’718專利完全無涉之設計,因此,即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採納行政法官的初步決定,
對晶元光電的影響亦極為有限。雖然如此,晶元光電相信該初步決定是基於對’718請求
項之錯誤解釋,並將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駁回該決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預計
將於2007年5月8號做出終局決定。
本公司秉持對其他公司智慧財產權的尊重,均以自有技術開發高亮度四元發光二極體,
與Lumileds所開發的產品及專利有極大的差異。長久以來,晶元光電一直確信
Lumileds的該二請求項缺乏依據。晶元光電的產品因其絕佳的性能表現,具競爭力的
價格以及服務,在市場上已獲得客戶強力的支持。對於該初步判決,晶元光電表示尊
重,並期待與Lumileds在市場上公平競爭。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