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元光電 2012/05/08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IFRSs)之101年1月1日 開帳日財務影響

已複製

1.事實發生日:101/05/08

2.公司名稱: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99/12/03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號函辦理 

6.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通過日期:101/05/08

二、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時間:102/01/01

三、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進度:

除下列工作計畫依主管機關規定時程持續進行外,餘工作計畫皆已完成:

完成編製IFRSs民國101年比較財務資訊之編製:執行中

完成相關內部控制(含財務報導流程及相關資訊系統)之調整:執行中

四、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兩者可能產生之

重大差異:(單位:千元)

(1)本公司及子公司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依民國100年7月7日修正前「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係以成本衡量並帳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惟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權益工具無活絡市場但其

   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應以公允價值衡量。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將「以成本衡量

   之金融資產」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並按該日公允價值與原帳面金額之

   差異調減其他綜合損益$80,743並調增遞延所得稅資產$8,202。

(2)金融工具:可轉換公司債

   (a)公司以外幣發行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依據(95)基秘字第109號函規定,當轉換價

      格約定為新台幣價格,且同時約定債券於轉換時以固定之外幣對新台幣匯率換算

      為新台幣金額,該轉換權係以固定數量公司債轉換固定數量普通股,應分類為權

      益。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規定,該轉換權不符合權益工

      具之定義,應分類為金融負債。

   (b)本公司於民國98年度以前發行根據市價調整轉換價格之轉換公司債,依據我國實

      務上做法,將價格重設選擇權、買權及賣權合併認列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主債

      務商品認列為應付公司債(含相關折溢價),不含重設條款之轉換權認列為權益

      ,當轉換價格重設時,該重設導致之公平價值減少數應轉列為股東權益。惟依國

      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規定,約定將根據市價調整轉換價格之轉

      換公司債嵌入之轉換權,不符合權益工具之定義,應列為金融負債。

   因以上差異,本公司於轉換日調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80,281

   及未分配盈餘$1,210,539,調減資本公積$1,257,767及應付公司債$159,914,調增

   遞延所得稅負債$143,497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16,635。

(3)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時,若各股東非按比例認購或取得,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但

   未喪失重大影響,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之增減數

   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股權投資。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規定,

   股權增加應依取得投資處理,股權減少則依處分投資處理並認列處分損益。本公司

   因此於轉換日調減資本公積$57,550,並調增未分配盈餘$57,550。

(4)退休金

   (a)退休金精算採用之折現率,係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8號第23段規定應參酌

      之因素訂定。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規定,折現率之採用係參考

      報導期間結束日幣別及期間與退休金計畫一致之高品質公司債之市場殖利率決定

      ;在此類債券無深度市場之國家,應使用政府公債(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市場

      殖利率。

   (b)依本公司會計政策規定,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係按15~24年平均分攤。惟本

      公司係屬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不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

      之過渡性規定,故無未認列過渡性負債之產生。

   (c)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累積給付義務超過退休基金資產公平

      價值部分為應認列退休金負債之下限。惟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並

      無此下限之規定。

   (d)本公司退休金精算損益選擇於轉換日將與員工福利計畫有關之全部累計精算損益

      一次認列於保留盈餘。

   因以上差異,本公司於轉換日調增應計退休金負債$78,139,調減遞延退休金成本$79

   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25,047,調減未分配盈餘$85,710,並調增遞延所

   得稅資產-非流動$17,555。

(5)租賃

   本公司簽訂之委外加工機台契約因法律形式非屬租賃,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無

   須判斷是否為租賃。惟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第4號「決定一項安排是否包含租

   賃」規定,本公司依據該契約判斷其交易安排之履行係取決於資產之使用且交易對

   手轉移該資產之使用權予本公司,因此應將該委外加工機台契約依據國際會計準則

   第17號「租賃」處理。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調增應收帳款-流動$23,941及長期應收

   款項$53,003,並調減固定資產$76,944。

(6)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判斷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時,係依據各項指標綜

   合研判以決定功能性貨幣,無優先順序之考量。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

   動之影響」規定處理,本公司部分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經判斷後與本公司�  

   能性貨幣相同。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調增累積換算調整數$176,622、遞延所得稅負

   債-非流動$37,931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2,165,調減預付設備款$7,562及

   無形資產$1,186,並調減未分配盈餘$194,459及調增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37,675。

(7)本公司及子公司持有之關聯企業因採用IFRSs而於轉換日調整之差異,本公司及子

   公司應依持股比例調整,故本公司於轉換日調減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22,681、

   資本公積$14,910、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其他權益份額$5,330及未分配盈餘

   $2,210,並調增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1,270。

(8)本公司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之權利金,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表達於「無形資

   產」;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規定,因符合長期營業租賃應表達於「長期

   預付租金」,故本公司於轉換日自其他無形資產重分類至長期預付租金計$295,789。

(9)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係依其相關負債或資產之分類,

   而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對於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未能歸屬至財務報表所列

   之資產或負債者,則按預期該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清償或實現之期間長短劃分為

   流動或非流動項目。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規定,企業不得

   將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分類為流動資產或負債。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調減遞延所

   得稅資產-流動$508,111,調增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508,111。

(10)預付設備款

   本公司因購置固定資產而預付之款項,依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係表達

   於「固定資產」。惟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依其交易性質應表達於「預付款項」

   ,故本公司於轉換日自固定資產重分類至預付設備款$521,148。

五、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詳上述四之說明

六、評價作業方式及會計師覆核意見內容:

1.評價作業方式:員工退休金負債依精算報告調整、可轉換公司債係依公平價值評價模

  式調整,其餘係自行評估。

2.會計師複核意見:已洽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溫芳郁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其複核意

 見內容摘錄如下:本會計師依據民國99年12月3日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號函規定,

 對第一段所述之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所編製之前開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

 進行複核,並未發現前開資訊有重大違反之情事。

七、若僅係評估或測試資料,則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變動:

上開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係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目前

已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擬採用之會計政策,

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擬選擇之會計政策編

製,嗣後可能因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