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元光電 2018/11/12
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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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1/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9,339,869,24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1/13~108/01/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4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3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7年11月12日董事會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七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 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分配 本次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 一、按考績、年資及薪資為基準,且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 工認股之上限等因素,計算員工可認購股數。 二、對公司具特殊貢獻之員工,除依前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外,並授權董事長得依員工個別貢 獻度另行分配認購之。惟經理人應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董事會討論後核定之。 三、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基數所代表股數數額、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 業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買回及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無條件進位),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 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註1)= 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註2) 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註3)÷公司轉讓 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註3)) 註1:調整後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無條件進位。 註2: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無條件進位。 註3:普通股股份總數,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準。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繳納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惟日後法令有所變動新 增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3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2.3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此次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 格對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