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元光電 2019/03/14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现金增资私募普通股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8/03/14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等相关法令及主管机关相关函释所定之应募人资格,且不造成本公司未来经营权重大变动之前提下,由符合上述资格且以能拓展本公司业务之策略性投资人为限;洽定特定人之相关事宜,拟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4.私募股数或张数:
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与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发行股数合计以不超过1.2亿股为限,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环境及公司资金状况,于适当时机择一或以搭配方式办理。
如以上限1.2亿股额度内办理私募普通股,若该额度全部顺利发行,所发行股数约占 增资后股本之9.93%。
5.得私募额度:未定。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本公司私募价格之订定,应以不低于本公司定价日前下列二基准计算较高者之八成 为依据:
(1)定价日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之股价。
实际定价日与实际私募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 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故其价格订定因属合理,对股东权益不致有重大影响。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
购置机器设备、偿还银行借款、充实营运资金、健全财务结构及/或支应其他因应本公司长期发展之资金需求等一项或多项用途。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考量资本市场状况、筹集资本之时效性、可行性、发行成本及或为因应公司发展引进策略性投资人,而私募有价证券之转让限制可确保公司与策略性投资人间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公司经营之稳定性,故以私募方式办理筹资。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不适用。
11.参考价格:不适用。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不适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原则上与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于交付日起满三年始得自由转让,并于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满三年后,依相关法令规定申报补公开发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内容,除私募价格订价成数外,包括发行条件、发行价格、 发行股数、募集总金额、计画项目及进度、预计资金用途、预计可能产生效益及其他未尽事宜,若因主管机关或客观环境因素变更而有所修正时,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