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元光電 2009/05/26
98/05/26工商時報B1版報導說明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2.報導日期:98/05/26
3.報導內容:Lumileds 專利纏鬥 晶電勝出......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公司對上述報導說明如下: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針
對Philips Lumileds (Lumileds)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所提出之專利爭議程序
作出對本公司有利的判決,撤銷了ITC 於2007年所發佈的有限排除令,並將本案發回
ITC更審。
於該判決中,CAFC指出ITC不允許本公司主張系爭專利US5,008,718 (’718專利)無效
是錯誤的。CAFC也確認了ITC對於’718專利之權利範圍所作的解釋,不過長久以來,
本公司便一直主張在如此廣的權利範圍下,有許多專利及文獻在’718專利申請前即已
公開為公眾所知,因此’718專利應屬無效。’718專利權期限即將於2009年12月18日
屆滿。
CAFC並於該判決中指出先前國聯光電(UEC)於2001年與Lumieds所達成的和解契約其範
圍不得因本公司與國聯於2005年之合併而擴及於本公司。至多,本公司只就原國聯的產
品不得主張’718專利無效,但就本公司自行開發的產品如OMA而言,應允許本公司爭
執’718專利之有效性。因此CAFC認定ITC不讓本公司爭執’718專利之有效性在法律
上有誤。
CAFC同時撤銷了原先由ITC發布的有限排除令。除上述原因外,另外也是遵循該法院最
近在Kyocera Wireless一案中所作的判例,認為ITC不應將排除令範圍及於非當事人之
其他客戶。本公司已通知美國海關CAFC撤銷有限排除令之決定。
由於CAFC的判決確認了本公司不受原國聯與Lumileds之和解契約限制而得以主張’718
專利無效,對本公司極為有利,再加上原先ITC已認定本公司並未侵犯Lumileds其他專
利,且Lumileds並未對此提出上訴,本公司因而對於目前與Lumileds在美國加州地方
法院之訴訟具有相當的信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